曾在某些SHOPPING CENTER租过几周摊位卖东西. 都是现金往来. 唯一有记录的是付摊位费用给SHOPPING CENTER. 还有从国内拿货来的时候有交过税. 总共交过3次税. 2次在自提行李在机场交的大概200刀, 还有一次是海运进来也是200多的税, 海运这一次我记得报过ABN. 机场那2次没有. 所付的摊位费的GST大概也有1000多刀. 几周的生意基本上只捞回成本, 没赚到什么钱. 象这种情况, 请问我该如何报税? 如果觉得很麻烦, 可不可以不报了? 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kynese 于 2007-8-6 19:20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