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 请指教 : 如果夫妻双方都享受 first home buyer benefit , 其中一方要先买房子 但是 房产权只属于买房一方, 另一方是否必须出让 自己的firsthome benefit 给对方的 房子? 如果这样做了 将来 如果对方提出离婚 另一方是否没有产权的同时 也失去了firsthomebenefit? 连续到的stampduty 的特权 都一并失去了? 现在 买房得一方在强迫 没买房得一方签订一个application form and lodgement guide --first home plus exemption or concession from duty. 不知道 是否因该签字。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条文规定 也看得很含糊。http://www.turkslegal.com.au/upl ... amp_Duty_Scheme.pdf[/url] 帮指教下 ,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