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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oweregg 于 2025-9-3 10:38 编辑
澳洲离婚?男的净身出户?
不过这男的像种马一样
还有在澳洲,看来遗产是法官说了算,你怎么决定不算
1981年,Ian与Maria结婚(他的第二任妻子,比他小18岁)。Jacqueline出生于1983年(与第一任妻子无子女)。
2017年离婚,那小孩也34岁了,完全成年
你的遗产不是你想怎样就怎样,法官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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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览
逝者:Ian Cotter(前酒店业者,2019年去世)。
家庭结构:与第二任妻子 Maria 婚36年,女儿 Jacqueline;2008年起与 Gi Mi Kim 有关系。
财产分割:2017年分居时,夫妻共同资产约 5,420万澳元;通过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Maria分得约81%(约4,300万澳元);大量资产置于家族信托。
遗嘱安排:Ian 指定 Kim 为唯一受益人,并将女儿 Jacqueline 排除,理由是其母(Maria)已“充分照顾”女儿。
争议与诉求
Jacqueline 以维州《家庭供养(family provision)》提起诉讼,主张父亲对其负有**“道义上的义务(moral duty)”**,要求从遗产中获得供养。
遗产规模:进入法院时估值约 610万澳元(去世时约500万澳元)。
诉求金额:330万澳元。
法院判决
维州高院认定:在当时情境下,Ian 对为 Jacqueline 提供足以确保其“合适、独立且安全的住房”负有道义义务。
裁给金额: 约115万澳元(明显高于遗产执行人主张的30万澳元,低于原告索要的330万澳元)。
裁判理由要点
遗嘱意图需被考虑,但其权重取决于具体案情;法院在家庭供养申请上享有较大酌情权。
即便 Jacqueline 将来可能从母亲处继承巨额财产,但这存在不确定性;法院更关注其当下的需要与财务脆弱点(包括住房与子女教育负担)。
Ian 将全部留给新伴侣而不给亲生女儿,未能妥善平衡新伴侣与亲生子女的利益。
背景细节(与法官考量相关)
Ian 与 Maria 婚内均有各自感情关系;分居前,Ian 向 Kim 多次大额付款(如 15万、卖 Daytona Ferrari 获160万后再给 50万)。
父女关系在晚期恶化;短信往来体现严重矛盾。
Jacqueline 的短期财务安全并不稳固(临时住父母旧宅、承担子女私校学费)。
实务启示
遗嘱并非“金钟罩”:在维州,成年子女可提家庭供养申请,法院会综合考量当前需要、未来不确定性、遗嘱人道义义务等因素进行调整。
重组家庭/多段关系风险高:若未明确为亲生子女留出合理安排,极易被法院改判。
规划建议:重组家庭应清晰分配、为关键受抚养人留足当下保障,并评估信托与遗嘱之间的一致性,以降低被挑战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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