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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公司,TELSTRA的SUB CONTRACTOR,工资形式INVOICE。
公司就夫妻两人。2020年3月23日以后公司业务缩减30%,比较2019年4月-6月。
我想问的是如果是6月16日以后工作所得收入,实际发放日期是延后14天后,是7月后所得。
那6月16日后的工作收入是否纳入JOBKEEPER的考虑范畴?
同一个季度2019年和2020年比较,4-6月的收入,实际2020年6月下旬有2周的收入归到7月才入公司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