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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dootbear

[澳洲资讯] 林家血案审讯第二天:林家五口是被一把两元店的斧头杀害 [复制链接]

2018年度勋章

发表于 2014-5-13 16: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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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much of what was claimed was never recorded – the purchase of the hammer from the two-dollar shop, the apparent motive of a "loss of face". Never recorded."

关键的两点证词并没有被录音。那么证词的可信度就只能依赖于这个狱友本身的人品了。
夏虫不可以语冰
井蛙不可以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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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6:4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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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冰山 发表于 2014-5-13 15:41
"So much of what was claimed was never recorded – the purchase of the hammer from the two-dollar sh ...

那么被录音的是那些内容呢?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灭故彼灭。

发表于 2014-5-13 16: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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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面相就不是好人

2018年度勋章

发表于 2014-5-13 16:5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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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冰山 发表于 2014-5-13 15:41
"So much of what was claimed was never recorded – the purchase of the hammer from the two-dollar sh ...

不知道啊。我也没条件去参加庭审。这不也只能引用引用别人。
我也挺想知道到底录了些什么,好继续在这里演福尔摩斯啊。
夏虫不可以语冰
井蛙不可以语海

发表于 2014-5-13 16: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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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liu234 发表于 2014-5-13 15:25
哈哈,您熟知法律,您来说说为什么?

就怕自己一无所知,还说别人。

其实有些事情不知道具体原因但是可以稍微用common sense 就能解释的

谢千金请的大律师,如果他被unlawfully 关押这么长的时间,你觉得他的律师居然一点都没有帮他声张?事实上他已经申请过保释多次,法庭以他会逃跑为主全部拒了。
只要你在
便是网球最美的时代

发表于 2014-5-13 17: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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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poon 发表于 2014-5-13 15:57
其实有些事情不知道具体原因但是可以稍微用common sense 就能解释的

谢千金请的大律师,如果他被unlawfu ...

赞同。澳洲的法律,对于这种重大案件的嫌疑人,不可能允许保释的。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灭故彼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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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7:2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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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otbear 发表于 2014-5-12 21:20
我认为检察官的意思是,只有50万亿分之一的机会,这个DNA 不是来自小Terry。

没错,是很严谨的说法。是绝对是Terry的DNA的意思。

发表于 2014-5-13 17:3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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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meng00 于 2014-5-13 16:37 编辑
jasonliu234 发表于 2014-5-13 15:25
哈哈,您熟知法律,您来说说为什么?

就怕自己一无所知,还说别人。

我没说自己熟知法律,但是你的质疑过于可笑。甚至不具备常识。
就凭你一知半解的那些皮毛,就想挑战质疑法律的公正性?差远了吧,呵呵。

发表于 2014-5-13 17: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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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更新一下最新进展
http://www.news.com.au/national/ ... rfku9-1226915880029
重点摘抄一下,辩护律师说证人A提供的“买锤子,给太太下药以及犯罪动机是因为丢面子”这几点都是没有录音佐证的孤证。控方对谢先生进行了有罪假说,违背了无罪认定的公理。
自然的问询方式应该是“如果不是他,那么是谁?”
这不是问题,问题在于这个凶手是谢,还是另外一个人。


Not one of the conversations regarding buying a hammer, the sedation of his wife or his alleged motivation ("loss of face"), were recorded.
"At the end of the day the police case, it will be submitted ... was being run by Witness A. He fills in the gaps."
Mr Turnbull submitted that the crown case relied on assumptions that Xie was guilty.
"They are speculative propositions that rely on inverting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t would be natural to be asking "if not him, who?", Mr Turnbull told the jury.
"That's not the question ... It's whether or not he (Xie) was the person who did it."
The trial contin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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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7: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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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liu234 发表于 2014-5-13 15:23
飙车当场被抓,人赃俱获,直接犯法,还叫嚣人权,自然是2傻

但不适用于本案例,本案没有当场被抓,是需 ...

肯定是合法的,不然谁敢关他这么多年, 辩方律师早提出质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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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7: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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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会没事剪掉鞋盒子用马桶冲走呢? 不怀疑他怀疑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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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7: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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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这么狠心。听说是为财啊

发表于 2014-5-13 17: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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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liu234 发表于 2014-5-13 15:25
哈哈,您熟知法律,您来说说为什么?

就怕自己一无所知,还说别人。

你说的那个48小时扣留,中国也有,港片里也常有,警察可以仅怀疑你和某案件有关就羁押你,接受调查。国内叫“留滞盘问”48小时,如果没有实质性证据就得把人放了。这个案件中,警察在一年后逮捕了谢,自然是有了一定的证据。目前是这些证据是否足够定案。本人非法律界人士,略知皮毛,但至少知道他被关押一定是合法合理毋庸置疑的。

发表于 2014-5-13 17:5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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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dorei 发表于 2014-5-13 16:45
谁会没事剪掉鞋盒子用马桶冲走呢? 不怀疑他怀疑谁

这个解释得过去,怕自己因为有同款鞋子而被误会,想洗脱自己和案件的关系,也算人之常情吧。

发表于 2014-5-13 18: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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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ng00 发表于 2014-5-13 16:59
这个解释得过去,怕自己因为有同款鞋子而被误会,想洗脱自己和案件的关系,也算人之常情吧。 ...

也不能这么说。假如一个人真的害怕被冤枉的话,即使有同款鞋,主动与警方说明,也算人之常情的。另外,别说同款鞋,就是同一双鞋,假如真的谢某没有杀人,那么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说,自己的确有这么一双鞋,又如何?别忘了,谢某也是经常去林家的,那么林家有谢某穿这双鞋留下的痕迹,能说明什么?也无法说明吧?但是剪掉鞋盒,而鞋子也不知去处,这点就很可疑了。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灭故彼灭。

发表于 2014-5-13 18: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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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ZHU 发表于 2014-5-13 17:15
也不能这么说。假如一个人真的害怕被冤枉的话,即使有同款鞋,主动与警方说明,也算人之常情的。另外,别 ...

人和人是不同的,有的人光明磊落,有的人没做亏心事也怕鬼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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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8: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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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ng00 发表于 2014-5-13 16:57
你说的那个48小时扣留,中国也有,港片里也常有,警察可以仅怀疑你和某案件有关就羁押你,接受调查。国内 ...


一个人被关几年未定罪,合法合理不用置疑?
这样的法治观念是否太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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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8:2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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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ng00 发表于 2014-5-13 16:59
这个解释得过去,怕自己因为有同款鞋子而被误会,想洗脱自己和案件的关系,也算人之常情吧。 ...

这个明显解释不过去,一般人都会配合警方提供线索的,如果鞋子对不上,他有什么怕的。

发表于 2014-5-13 18:2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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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88 发表于 2014-5-13 17:20
一个人被关几年未定罪,合法合理不用置疑?
这样的法治观念是否太搞笑? ...

那你去挑战下这样的制度吧。

发表于 2014-5-13 18: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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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ng00 发表于 2014-5-13 17:18
人和人是不同的,有的人光明磊落,有的人没做亏心事也怕鬼敲门。


的确人与人不同,因此这种所谓人之常情,从两个角度,都讲得通的。
所以,剪掉鞋盒这个细节,不可能成为定罪的关键证据,实际上最致命的,还是谢某家中发现的血迹,这个是很难很难抵赖的铁证。案发当天,谢某没有进入屋内,他妻子报警后,他随即开车离开了,他妻子进入屋内,但是被带回警局,是全部衣服都换掉的,不可能带血迹回家,因此,这个受害人的血迹出现在谢某家,根本不可能得到解释的。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灭故彼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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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8: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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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88 发表于 2014-5-13 17:20
一个人被关几年未定罪,合法合理不用置疑?
这样的法治观念是否太搞笑? ...

如果你质疑澳洲司法程序,不妨找出来相关条例,看看嫌犯有重大嫌疑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关押,法官几次驳回保释到底合不合法,光在那里喊司法不公是没用的,如果没有相关条例,只能说你电视剧看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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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8: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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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ZHU 发表于 2014-5-13 17:23
的确人与人不同,因此这种所谓人之常情,从两个角度,都讲得通的。
所以,剪掉鞋盒这个细节,不可能成为 ...

我还觉得家里发生灭门案,他老人家还淡定洗车库,这个比剪鞋盒更可疑。

发表于 2014-5-13 18:3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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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ng00 发表于 2014-5-13 16:31
我没说自己熟知法律,但是你的质疑过于可笑。甚至不具备常识。
就凭你一知半解的那些皮毛,就想挑战 ...

哈哈,从结果来推结果,就认为是正确,仅仅因为存在 就是合理的吗?

良民当惯了,独立思考能力 都丧失了。

没有用常识去思考,把不合理的都视为合理。还指责质疑的人 没有常识,请问无罪推定是不是常识呀?

就仅仅因为警察这么做,就是合理的吗?您的常识呢?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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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人体的秩序,让免疫力自己去治病。

发表于 2014-5-13 18: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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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ng00 发表于 2014-5-13 17:25
我还觉得家里发生灭门案,他老人家还淡定洗车库,这个比剪鞋盒更可疑。 ...

洗车库当然也是一个疑点,但是血迹属于受害人,这个就很铁了。这个才是本案的关键,否则警方也不会送到几个国家的权威机构做鉴定了。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灭故彼灭。

发表于 2014-5-13 18: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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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dorei 发表于 2014-5-13 17:24
如果你质疑澳洲司法程序,不妨找出来相关条例,看看嫌犯有重大嫌疑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关押,法官几次驳回保 ...

人们都知道不定罪的话是无理由被长年关押的。宪法上有规定人的基本权利。
谢不定罪关这么长时间,当然人们有权質疑澳洲的司法程序。

发表于 2014-5-13 18: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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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88 发表于 2014-5-13 17:32
人们都知道不定罪的话是无理由被长年关押的。宪法上有规定人的基本权利。
谢不定罪关这么长时间,当然人 ...

我觉得,警方在谢某家发现死者血迹,这一点谢某无法解释的,那么法官判定不能保释,肯定跟血迹有关,因为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也无法解释。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灭故彼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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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8: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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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88 发表于 2014-5-13 17:32
人们都知道不定罪的话是无理由被长年关押的。宪法上有规定人的基本权利。
谢不定罪关这么长时间,当然人 ...

辩护律师不比你懂法,他怎么没提这个问题

发表于 2014-5-13 18: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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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ng00 发表于 2014-5-13 17:22
那你去挑战下这样的制度吧。

你呢?

发表于 2014-5-13 18:3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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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liu234 发表于 2014-5-13 17:31
哈哈,从结果来推结果,就认为是正确,仅仅因为存在 就是合理的吗?

良民当惯了,独立思考能力 都丧失了 ...

好吧,您比诸多法律工作者更懂法,并推荐您参与修改澳洲法律。我败了。
ps:我来澳洲就是想当良民。独立思考也要站到一定的准则上方,凭自己的想像,那不叫独立思考,叫空想。

发表于 2014-5-13 18:3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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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88 发表于 2014-5-13 17:36
你呢?

我当然follow当前法律法规啊。难道你希望一个很有可能对社会有严重危害的人因为还没被宣判,就可以出现在你的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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