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足迹

 找回密码
 注册

精华好帖回顾

· 墨尔本,我也发点种莲藕的干货和大家分享 (2020-8-25) tui0001 · 买地建房 Plaster扫盲贴 (2010-10-23) fulong
· 尝试打造半自动花园浇水系统(三楼更新实施方案) (2018-3-19) edith921 · 旅途人生 人生旅途 (2023-4-19) 士多可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楼主:BOC

[NSW] Wolli Creek楼盘房主起诉开发商利用日落条款毁约案败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0-10 07:2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yl19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yl19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除了将近80万的诉讼费用以外,原告还被下令支付开发商的诉讼费用,导致他们的损失可能远超过100万元
天阿
澳洲有沒有有大腦的法官阿
這甚麼阿
老闆何時加薪阿 等好久了阿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发表于 2015-10-10 10:3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gxfc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gxfc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这日落条款明显是让开发商占优势。通过法律渠道打败开发商胜算很低。法官只能依照呈堂证据判案。原告律师能力很重要。其他开发商现在更可以肆无忌惮的利用这条款终止合约。
足迹名言: 远离楼花,珍惜生命。
错过这次的房价爆涨,下一次可能是7年之后。人生有几个7年啊。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5-10-10 10:4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degra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degra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pink_maomao 发表于 2015-10-9 18:29
有什么好争的,如果原告要引用equity,何必不接受调解,直接就赔了,200W不要,何必打官司。 ...

你就退一步也没什么的,没人会什么都懂

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15-10-10 13:2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imonwang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imonwang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cjx007 发表于 2015-10-10 02:54
这一堆引用不了,因为都是penalty doctrine,and i quote Andrews v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Banking  ...

你误会了,我引述那些案子,不是说可以把那些 penalty doctrine用到现在这个案子,而是举例回复那位关于equity如何可以保护弱小者的权益、合同也不一定是必须要遵守的情况。同意你说的这个案子不适用penalty doctrine, 而法官也是认为无法证明双方有违约现象。

估计原告律师觉得有把握拿下开发商恶意拖延,但现在看来,连上诉的机会都不大了,法官没有err in law。

至于making new laws,这个就要看原告律师有没有足够的本事,说服法官了。就像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官之一Lord Reid所说的:There was a time when it was thought almost indecent that judges make law- they only declare it....... But we do not believe in fairy tales any more, so we must accept the fact that for better or worse judges do make law. 而个人见解,Equity doctrine 更能让法官自由的发挥良知。

发表于 2015-10-10 13:3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临尘居士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临尘居士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netstat 发表于 2015-10-8 18:16
天朝有没有类似判决呀?我很怀疑天朝法院敢不敢这么赤裸裸的支持违约方

天朝买楼花的合同完全不一样
辩论不会改变事实

发表于 2015-10-10 13:4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lilolhhh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lilolhhh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镂花。。。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发表于 2015-10-10 20:1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kaitlynzhang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kaitlynzhang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发表于 2015-10-10 21:0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diniwang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diniwang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悲惨,一棒打回解放前

发表于 2015-10-10 21:0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jx007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jx007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cjx007 于 2015-10-10 21:11 编辑
simonwang 发表于 2015-10-10 13:27
你误会了,我引述那些案子,不是说可以把那些 penalty doctrine用到现在这个案子,而是举例回复那位关于e ...


不只是penalty doctrine 这么简单,那几个案子里面,有unconscionable transactions,this is an existed element for equity law, but in this case, u even need to add new element to the law instead of just apply it.

而且Lord Reid 的那个年代,法律相对来说远远没有今天完善,所以法官发挥的空间更加大,而今天法律法规相对已经很完善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已经非常narrow 了,想让法官冒着障碍自由缔结合同的权力,而去add new element to the law? It's such a long shot, 更不用说这样子打的话,这个案例会无限上诉,各种能想到的不能想到的grounds.

不过。。。。。看着原告那蛋疼的举证能力。。。。equity 的成功率估计更高。。。。其实要是有任何一个原告,有做工程的log 的话,估计都好打很多。

发表于 2015-10-10 21:4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NOON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NOON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悉尼楼花涨幅真不错呀。
墨尔本的同时期楼花,应该还是套中人吧?

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15-10-10 22:4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imonwang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imonwang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cjx007 发表于 2015-10-10 21:06
不只是penalty doctrine 这么简单,那几个案子里面,有unconscionable transactions,this is an existed ...

不知是不是我解释不清?

我一直没有说Penalty Doctrine适用本案啊,也没有说这是否是我例举的几个案子胜负的焦点。之所以引用 Gordon J 在Paciocco case这句话,是要告诉大家,在纠结于合同是否恶意被破坏,为原告惋惜,愤恨法官之外,其实原本还有一个approach可以尝试。还因为有一种观点,貌似有自愿签署的合同就一切板上钉钉了。你也不否认equitable principle is more realistic for the plaintiff。总不能在这里把每个案子都分析一遍,哪个适用哪个,所以法官给了这样那样的reasoning吧。

至于Lord Reid说的现在还适不适用,各抒己见吧。但有一点,原告律师都不去appeal to the judge,没人能帮他们,法官想brush the principle to this case也不可能啊。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发表于 2015-10-10 23:0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ink_maomao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ink_maomao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simonwang 发表于 2015-10-10 22:48
不知是不是我解释不清?

我一直没有说Penalty Doctrine适用本案啊,也没有说这是否是我例举的几个案子胜 ...

    我一直懂你的意思,也一直解释原告为什么不用equity rule.

   
     equity law的核心是在 remedy(救济),通俗一点,就是杀富济贫。西法中的 equity law的发展的今天,更接近于socialism社会主义,也就是维护社会民俗,而非自然正义。

     common law更接近于自然正义,也就是私有产权不可侵犯,equity law作为common law的补充,缓和了资本过度集中的矛盾。

      而这个CASE中,法官无法充分的引用equity law,因为双方的地位虽然有强弱,但本质上都是资本投资,小资本与大资本之间的博弈,而并非是资本侵占底层人民的权益。

        哪怕是原告要求equity law来审判,在双方都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弱势方取得权益,法官判原告赢,但权益的赔偿,是补偿,而并非是惩罚性赔偿。也不会超过200W.

        因为这个是资本博弈,说白了,只是钱的问题,而不涉及人身安全,自由权等基本人权。

         把 common law和 equity law的发展看一遍,就知道为什么西方社会的资本主义为什么会有底线,为什么人权会提高到无限高的地步。

        

      

      
   
此人已消号

发表于 2015-10-10 23:1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ink_maomao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ink_maomao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所以为什么common law的国家,为称为纯正资本主义,英美就是最典型的。common law是自然法核心,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就是自然法则之一。

        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基本上偏走上社会主义,法国大革命,德国国家社会主义,日本的社民主义。因为大陆法系的核心更接近于equity law。

        
此人已消号

发表于 2015-10-11 14:5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diniwang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diniwang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上面几个争来争去想证明什么?事后诸葛? 我也没见到你们给输了官司的人有建设性的意见。

发表于 2015-10-11 14:5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imay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imay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法律的确有漏洞

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15-10-11 15:2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imonwang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imonwang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simonwang 于 2015-10-11 15:31 编辑
diniwang 发表于 2015-10-11 14:51
上面几个争来争去想证明什么?事后诸葛? 我也没见到你们给输了官司的人有建设性的意见。 ...


您没看懂我和粉毛在争论什么就去再好好看看。我是希望以后有类似的受害者别重蹈覆辙,试图去证明开发商有恶意拖延行为,有其他路径可能更适合。粉毛倒是在瞎掰。您可以直接和他说去。

您真心看不懂还是哪个辩不过用个马甲出来闹事啊,也没见你事先诸葛亮救这些买房者于水火,或有什么建设性意见啊。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发表于 2015-10-11 15:3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jx007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jx007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simonwang 发表于 2015-10-10 22:48
不知是不是我解释不清?

我一直没有说Penalty Doctrine适用本案啊,也没有说这是否是我例举的几个案子胜 ...

我的意思是这个案子会比anz 那几个更难搞,而且时间和花费都会很多,风险还不少,即便赢了的话,这样子打的法律开销上百万肯定打不住,一个不小心要上千万了,除非原告的case 真的strong enough 到让法官判被告承担法律开支,更被说输了。对于原告的代表律师来说,这样子打还不如建议客户直接拿赔偿,而客户也很有可能不想负担这么大的风险,这个也有可能是他们不以这个理由起诉的原因。

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15-10-11 15:4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imonwang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imonwang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cjx007 发表于 2015-10-11 15:35
我的意思是这个案子会比anz 那几个更难搞,而且时间和花费都会很多,风险还不少,即便赢了的话,这样子打 ...

甭讨论了,都被说成事后诸葛亮了,真够狗血的。咱们该干嘛干嘛吧。

Paciocco案子应该还会打到高院,看后续怎么样吧。有幸参加Gordon J执教的tax litigation,觉得老太太其实还是很嫉恶如仇的。可惜教完我们班不久,她就接替她老公去高院做法官了,估计以后不会直接上课了。这样倒也增加一些Pacifico Case的趣味,拭目以待。

评分

参与人数 1积分 +5 收起 理由
cjx007 + 5 感谢分享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