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如下: 我2010花50万首次购房(房A), 一, 2010-2013年1月,唯一住房,自住。 2011年做了折旧报告。 二,2013年1月- 2018年6月,ato报税成投资房,有租房合同。这5年半使用了2011年的折旧报告。 由于工作偏远这5年住在远方亲戚家(驾照地址也改成了亲戚家地址),名下唯一住房A用于出租。 三,2018年7月- 2019年4月, 电费账单挂到我本人名下(房A自住),这十个月的ato报税也不申报任何投资房。 四,2019年4月,房A估价100万 五,2019年4月,买了新自住房, 请问房A能重新变回投资房么? 需要哪些注意事项?比如驾照地址改去新房,本人开通新自住房的电费并切断房A的电,房A交给租户签租房合同。 六,2028年房A出租n年后卖出,假设卖120万。 请问根据现有政策,cgt怎么个交法?是(120 -100)×50%么? 有会计说阶段二(2013年1月- 2018年6月) 持续5.5年,非自住,所以那6年也需要交cgt,他说得对么? 第五点里面,可以重新做折旧报告还是必须沿用2011年的折旧报告?未曾装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