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培拉一名自行车骑手被另一名骑手碰倒后被汽车碾过,他获赔超过160万元。 事发时男子43岁,事故造成他多处伤痛,包括骨盆骨折、脊椎骨折和内出血。 事故发生在2009年6月,在堪培拉市中心的Capital Circle,男子当时与另一名骑手一起骑车从家里去上班。 另一名骑手说,他撞上一块木头而失去了平衡,把苦主碰倒。 苦主曾热衷于铁人三项,是一名成功的IT合同工。 因为受伤,他只能将工作时数减少到每周25小时,再也不能参加铁人比赛了。 苦主主张另一名骑手有责任,因为他没有好好观察、看到木块。 这件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辩称,他唯一的义务是合理的照顾。 他指出,原告方没有好好观察、没有照顾好自身安全、没有骑好自行车。 法官John Burns不同意被告的意见,认为被告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 “我认为被告违反了对原告的照顾义务,原告的受伤是被告没有骑好自行车的结果,被汽车撞是直接发生在被告的过失之后。”他说。 法官Burns驳回被告提出的原告有过失的主张。 赔偿包括一般损失、误工损失和养老金损失。 http://www.abc.net.au/news/2014- ... 5859008?section=act |